|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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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华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 云南德财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云南德财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砚山县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砚山县不产权第0009995号,宗地面积:6000㎡,宗地代码:532622101111GB00085。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云南德财置业有限公司自行保管,不得违法处置。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华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本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承办人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