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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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龙海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嘉龙海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2018年6月3日、2018年7月23日分别签订的三份《人力资源企业化办公管理软件V1.0硬件产品订购合同书》于2019年4月1日解除; 二、限被告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嘉龙海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合计69226元; 三、限被告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嘉龙海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其余货款86172.3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嘉龙海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208元,由原告东莞市嘉龙海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6元,被告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52元;反诉受理费549元,由被告广东鸿太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