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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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天吉物流有限公司 绍兴至鑫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给原告绍兴至鑫运输有限公司事故损失59511元; 驳回原告绍兴至鑫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绍兴至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8元,被告***负担668元,由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案公估费3500元,由原告绍兴至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1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590元,原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