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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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依诺威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956元及利息(利息以127026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3日起、以62337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6日起、以666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7日起、以56596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9日起、以62337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9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依诺威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3067.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依诺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