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益源胶粘剂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华明康贴合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华明康贴合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益源胶粘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9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94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益源胶粘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3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益源胶粘剂有限公司负担56.46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华明康贴合厂负担87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