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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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44974元。 二、被告贵州鹏昇(集团)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40元,鉴定费8120元,由原告***负担11343元,被告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