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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绍兴绿城金昌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上诉人绍兴市汇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401618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被上诉人绍兴市汇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64元,由绍兴市汇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6.9元,由绍兴市汇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034.38元,绍兴绿城金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852.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3.8元,由绍兴市汇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068.76元,绍兴绿城金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705.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6-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