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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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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316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316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七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31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德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2828.67元,并继续按照126896元/月标准自2019年5月1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四、天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恢复位于福田区xxx路616栋一层x-y室的房屋供水、供电;

五、天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德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发电设备费用5820元;

六、天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德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押金13428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428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

七、驳回深圳市德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天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元,保全费用5000元(德鑫汽车公司均已预交),由德鑫汽车公司负担4960.38元,天诚公司负担5593.62元;反诉费18443.56元(天诚公司已预交),由德鑫汽车公司负担1106.6元,天诚公司负担17336.96元。天诚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德鑫汽车公司4487.0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97.56元(德鑫汽车公司已预交),由德鑫汽车公司负担11278.86元,天诚公司负担12718.7元。天诚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德鑫汽车公司1271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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