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03执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涛、靳文越(实习),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英,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正君,男,****年*月**日出生。 本院执行的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英、胡正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限白英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9990.29元,并自2019年8月16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础,按月息10.875‰支付债务利息至债务清偿时止。二、胡正君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三、向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白英名下所有的南郑县汉山街道办事处人民北路商品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322元,由白英、胡正君负担。履行期届满后,白英、胡正君未主动履行义务,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白英名下银行存款仅100余元,胡正君13元,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 2、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白英名下登记有位于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人民北路房屋(房产证号陕2017南郑县不动产权第00****2号)一套,依法予以查封(备案查封)。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3、2020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经审查,陕西汉中南郑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703执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国辉 审判员龙海东 审判员吴晓红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虎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