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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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市江口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省嘉禾县南丰建设有限公司 嘉禾县钟水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禾县第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价款398746.75元、逾期付款利息1222861.8元,合计1621608.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272元,由原告***负担92272元(原告已预交56136元),被告嘉禾县第一中学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