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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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医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0937.35元; 二、原告***收到上述赔偿款项后当日返还被告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25555.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4元,鉴定费2580元,合计6194元,原告***负担900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294元;未交纳费用的,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877,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