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9212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3日的借款利息、罚息321995.56元及从2020年7月4日起以本金29212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被告***、***还本付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85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