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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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2执恢845号 伍锋喜、伍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权与被执行人伍锋喜、伍辉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刑初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2999元。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伍锋喜、伍辉各93799.5元,均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马权。另经查,据(2017)陕0112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邢小成与伍锋喜、伍辉连带赔偿马权损失192999元,本院另案已执行邢小成54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陕0112刑初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