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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城固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所借原告城固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下余借款本金34071.04元3413318及逾期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罚息自2020年62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和计息方法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二、由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计392.5元,由被告***、***承担。此费先由原告城固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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