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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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郑浩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88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8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含已付15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郑浩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