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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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1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汤汪,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褚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堂震、曹思慧,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精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铁善,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扬江苏精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1012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元,依法减半收取137元,由上诉人扬州市泓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莉莉 审判员苏岐华 审判员袁海兰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敏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