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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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四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市相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市四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脚手架补偿费人民币4017727.62元,并支付以4017727.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为标准,从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账号:32×××22-013634,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6380元,由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45380元,被告苏州市四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1000元,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21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31-00833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