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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95291.98元。汇至本院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帐号:62×××97)。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返还第三人盐城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垫付款60000元。汇至其帐户(户名:盐城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帐号:10×××67)。 上述款项及以下诉讼、鉴定费用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7元,减半收取1833.5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3583.5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承担15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67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