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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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盐城国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滨海县财信转贷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盐城国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滨海县财信转贷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3666.67元; 二、限被告盐城国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本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盐城国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利息款项及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可自行交接,亦可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账号:盐城国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6***7834;***6***7826;***6***781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6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386元,由被告盐城国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155元,原告滨海县财信转贷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86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