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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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4648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费用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帐号:62×××67)。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98元,原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37元,由被告***负担7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98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