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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4648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费用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帐号:62×××67)。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98元,原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37元,由被告***负担7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98元。

裁判日期 2019-03-15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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