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两笔借款本金共计98818.8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28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803.04元;从2020年5月29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颍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