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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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支行借款本金249396.74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5月15日,逾期利息为11834.14元;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合计432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