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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西双版纳爱凯派对娱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华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爱凯公司向华安公司支付工程款4万元、消费卡1万元,并支付以该4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变更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爱凯公司向华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元,并支付以该15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爱凯派对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