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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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代偿款63271.17元及逾期利息(暂算至2018年12月7日为9692.38元;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若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拍卖或者变卖登记于被告***名下的浙C×××××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WP1AB29P86LA64965),所得价款由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