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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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电力(温州)有限公司 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中港疏浚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华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温州市洞头华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华润电力(温州)有限公司航道及港池维护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远航298)》合同于2017年2月4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温州市洞头华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费840000元及该款项自2017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反诉被告温州市洞头华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反诉原告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损失216000元; 以上第二项和第三项冲抵后,被告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温州市洞头华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费624000元及该款项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温州市洞头华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洞头华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2元,被告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弘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7元,反诉被告温州市洞头华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