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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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垫付款17054.34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2019年1月22日为2124.85元,之后的利息以17054.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天籁牌轿车(车架号为LGBF1CE066R188764),所得价款由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优先受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