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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19)云282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

二、变更勐海县人民法院(2019)云282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7785.61元”;

三、变更勐海县人民法院(2019)云282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670.58元(含鉴定费2310元)”;

四、变更勐海县人民法院(2019)云282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84284.68元”;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1元,由上诉人***负担3848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负担153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21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公司负担5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公司将其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迳付上诉人***;一审案件受理费5901元,减半收取2951元,由上诉人***负担1924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负担77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1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公司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法律规定的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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