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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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村分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上诉人***代为偿还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543074.44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7797元,由上诉人***负担28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75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94元,由上诉人***负担57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50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书载明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