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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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城西公交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城西公交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20948.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97元,由被告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城西公交分公司负担2307元(被告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城西公交分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