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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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返还不当得利17.5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395元,由***负担4569元,由***负担88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