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351048.98元及逾期利息(暂算至2019年3月31日,逾期利息为11751.47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编号139999577084009355《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6××74号)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139999577084009355《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26万元。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0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45元,由被告***、***负担3363.50元(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