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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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海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58218947.19元; 二、被告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8日的违约金5216321.5元; 三、被告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8217947.1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大连海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大连海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310元,由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大连海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