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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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鸿大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湖北恩施州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鸿大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签订的《人防地下室施工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鸿大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恩施州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恩施州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武汉鸿大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36元,依法减半收取7018元,由原告承担5368元,由被告承担1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