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天润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市慧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市慧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天润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268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5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天润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温州市慧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