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 扬业电器有限公司 淄博盈源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利息216152.41元、复利(截止2019年4月1日复利为65754.53元;之后的复利以未还借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淄博盈源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扬业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淄博盈源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扬业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6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淄博盈源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扬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