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新德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泸州新盛物流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20)川0521执7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9)川0521民初1792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