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苏驰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苏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垫付款220243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2302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72元,由被告温州苏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