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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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赢利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需要延长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郯城县顺风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