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温州市淳怡餐饮有限公司 浙江科士达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金谷丰垣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金谷丰垣工贸有限公司、温州市淳怡餐饮有限公司、***分别对借款人浙江科士达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借款本金14496417.43元、期内利息228833.21元以及期内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4月4日,期内利息的复利26856.02元、逾期利息1572888.87元,之后均按编号为Z1611LN15664545、Z1611LN15664546、Z1611LN15666279、Z1611LN15666640、Z1701LN15603859、Z1701LN15604670、Z1701LN15604991、Z1701LN15605682、Z1701LN1560573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温州金谷丰垣工贸有限公司、温州市淳怡餐饮有限公司、***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均不超过3100万元; 二、被告***对借款人浙江科士达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借款本金14496417.43元、期内利息228833.21元以及期内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4月4日,期内利息的复利26856.02元、逾期利息1572888.87元,之后均按编号为Z1611LN15664545、Z1611LN15664546、Z1611LN15666279、Z1611LN15666640、Z1701LN15603859、Z1701LN15604670、Z1701LN15604991、Z1701LN15605682、Z1701LN1560573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超过800万元; 三、被告温州金谷丰垣工贸有限公司、温州市淳怡餐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浙江科士达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7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