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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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鸿逸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上岛海珍品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本金人民币823505.56元; 二、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止2019年2月13日的借款欠息人民币18806.81元; 三、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房抵贷(经营)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上列一至三项中二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大连上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可就该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金140万元所产生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大连鸿逸食品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可就该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金140万元所产生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222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