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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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瑞芳物资有限公司 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瑞芳物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二、被告大连瑞芳物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8012016230381)约定标准偿还原告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计算); 三、被告大连瑞芳物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甘井子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四、被告***、***、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50元,共计52,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