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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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冀亿祥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款55705.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3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7-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