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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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扬贸易有限公司 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石家街城中村改造项目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房产建设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万元,同时,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完毕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案涉房产的抵押撤销登记手续”; 二、变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案涉借款二分之一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银行向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取的同期同档利率标准,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 三、驳回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29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20800元,由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14000元;反诉费145500元(金统公司预交),由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00元,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3979元由西安金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4179元,陕西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9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