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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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南通祺丰贸易有限公司 郸城县雪之梦服饰有限公司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于本判决发行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