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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金共计193094.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2元,减半收取计2476元,由原告***负担395元(已交纳),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20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