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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高密力平法律服务所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7民终7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茂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康,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居乐,高密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5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143280.81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付清; 二、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按照第一项如期履行,则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双方不再追究;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没有按照第一项如期履行,则双方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1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负担13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167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1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娟 审判员 崔恒心 审判员 张守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瑶涵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