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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潍坊庆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8月31日全部已到期未还租金1343002.86元,设备留购价5350元及违约金121824元,共计1470176.86元;

二、被告潍坊庆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2元,减半收取90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16元,由***、***、潍坊庆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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