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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5994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省豫南商会借款本金3869426.6元及利息(以3869426.6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427元,由河南省豫南商会负担58823元,***负担426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27元,由河南省豫南商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