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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3)芙民初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3)芙民初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73542.07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保全费4570元,共计14770元,由***负担12000元,***负担27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