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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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波特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波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251.7元; 二、被告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8755.1元; 三、被告湖南波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5006.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89元,减半收取5644.5元,由原告***、***负担1671元,被告***负担496.5元、被告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1490元、被告湖南波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